2023-11-25
■编者按: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对未成年人获取知识、休闲活动和人际交往具有关键和积极意义。同时,网络不良信息泛滥、网络游戏成瘾等问题也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迫切需要促进未成年人的网络维护法律,创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然而,未成年人的网络维护涉及许多法律主体,各方的理解和需求并不完全一致。然而,未成年人的网络维护涉及到许多法律主体,各方的理解和需求并不完全一致。5月11日,全国政协举行了一次为期两周的讨论和交流会议,从那时起就专门讨论了讨论。现将相关讲话摘录如下:
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主题发言
法律工作者需要平衡监管机构与市场机制、政府职能与企业权益、家庭与社会、短期效果与规范化的关系,提三点建议:
一、建立不同质量法律法规的适用顺序。未成年人的网络维护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事实,必须调整各种法律法规,以确定可用的顺序,从而很好地指导行为和处理问题。按照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优先的原则,在立法政策取向上,可以解决的,不得采用公法;可以解决的,尽量不使用行政手段;可以在家里发挥作用的,尽量不取代公司、政府和社会;公司能做的,尽量不要接受政府,政府应负起“制定规则,建立规范,重管控,创造环境”的职责。如果未成年人网络维护法律制度,更能反映这些法律政策取向和法律法规的适用顺序,法律可以更好地解决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权限分配,使法律明确制度目标一致协调,使制度反映整体功能。如果未成年人网络维护法律制度,更能反映这些法律政策取向和法律法规的适用顺序,法律可以更好地解决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权限分配,使法律明确制度目标一致协调,使制度反映整体功能。
二是进一步加强基本制度管理。进一步努力研究和反映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的特点和规律,确保立法质量,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基础组织建设。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网络维护问题出现了。因此,未成年人网络维护法可以考虑以方法为载体,以行政政策为补充体系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有几种基本的系统建议需要注意:一是未成年人不能接触的不良记录和不良信息识别系统,为家长、公司、社会和政府机构提供明确的不良记录定义标准和有害信息判断标准。二是专业设备供应制度。三是选择宵禁制度和上网时间提示制度。四是为家长创造约束激励机制。第五,建立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质的体系。
三是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如果规章制度的实施不能在监督机制上建立标准和指导,最终将无法实施。同时,保护未成年人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议科学设计部门管理或单位领导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模式,多部门合作。在此基础上,还建议建立未成年人网络维护工作机制,促进政府机构信息共享、咨询、线索转移、执法合作,建立不良信息报告、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公共监督体系,产生家庭、公司、大学、社会共同努力、协调治理的良好布局。
此外,在充分发挥政府机构控制作用的同时,也要高度重视专业社会组织的作用,让有心理学、信息技术、社会工作者等背景的人参与其中,发现问题,提出计划。特别是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伤害时,可以及时提供帮助。
全国政协常委、台盟中央副主席、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张泽熙: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监管体系的意见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监管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未成年人网络保障监管体系缺乏专门法律建立。表现为:一是在法律法规中,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比较分散。二是在相关政策法规中,部门职责也分散明确。第三,在各部门的实践中,责任界限不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三个建议:
第一,明确《条例》领导部门,明确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监管体系。建议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为契机,在现有的网络监管布局中,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监管体系。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网络信息部门作为控制领导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促进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谈判、线索转移和执法合作,真正有效地整合工作部门、团体组织和社会力量。
二、确立和优化各部门职责。例如,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与国务院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部署有效的预防和干涉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解决方案;根据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的需要,国家网络信息部门将与国务院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类型和类别。
三、建议增加政府机构忽视履行职责的问题“检察与监督”要求。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的,上级机关应当负责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解决。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来监督各部门的履职情况。
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青年权益保护部科长王峰: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记录的监督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是控制理念和方法跟不上技术更新,二是监管标准难以把握,三是控制不能密切配合。对修订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提出一些建议:
1、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不适合接触数据的判断标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不适合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描述确实是一个亮点,但这些信息的判断标准可以在现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这可以进一步明确监管标准,处理政府执法的困难,公司也可以进行更有效的内容审计,尽量避免“擦边”情况的发生。
二、管理传播不良信息的根源。所有互联网信息和服务提供商的建立都属于媒体。动画、游戏、视频和社交平台不仅是娱乐消费品,还包括正确引导客户的信息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未成年人为受众,也不能在专业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发布和传播不良记录。网络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先审之后”减少对标题党和低俗内容的推荐,减少对设备和共享不良记录的用户的权利。借助大数据的个性化推荐系统,避免向青少年客户推送不良记录。
三、加强对违法违纪公司的问责。优化法律依据,对未履行审批责任、纵容传递不良记录的公司,按规定处以最高处罚。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强烈威慑,企业意识到涉及未成年人信息时应谨慎从事。这里有禁区和雷区。通过低俗内容交换流量、行走法律和道德边缘的时期已经消失。
全国政协委员、台湾联盟中央常委、湖北省委主席江利平:充分发挥父母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作用
在未成年人网络维护问题上,家长的困惑主要体现在:一是忽视纪律,二是缺乏经验,三是抵制互联网,拒绝儿童选择互联网作为热门职业。
父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父母以身作则。“隐课堂”,比学校好“显课堂”更为有效。
如何确保父母能够扮演第一责任人的角色:
一、充分发挥家庭的功效。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规定纳入“文明家庭”建设要求,根据文明家庭、五好家庭评价等活动,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的底层作用,具体落实相关指标。
二、充分发挥政府职责。政府应采取措施对不履行义务的家长、机构公益宣传和培训活动,促进家长和儿童网络素养的提高。甚至可以给育儿家庭网络素养教育补贴,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以示范执行监护职责,引导和促进父母敢于承担责任。
三、通过立法,既规范各方主体,又引导社会观念。家长要独立学习网络知识,引导未成年人,防范和劝阻未成年人以健康网络应用的性质和方法实施不良网络行为。父母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在委托做出与互联网相关的决定时起诉他们,并征求孩子的意见。也可参考国外“强制报告”“夺走抚养权”制度,加强父母的角色和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高级人民副院长李颖:完善法律依据 加大处罚力度
作为刑事审判工作者,我们始终注重利用刑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然而,随着线上线下的紧密结合,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刑事犯罪变得更加复杂、隐蔽和多样化。除传统刑事手段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手段的保护。对此,提议:
一是进一步增加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金额。《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3万至10万、5万
提议进一步提高万至50万的罚款要求,统一为5万至50万甚至更多。
二是进一步丰富综合执法方法。在互联网监管环节中,政府机构慢慢探索形成一些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监管手段和方法,结合实际发挥了积极意义。建议将访谈警告、及时检查、联合处罚、黑灰名单信用管理等可行的监管机制提升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完成执法方法的法律化和程序化。
三、行政责任与刑事处罚在相关法律中的有效衔接。目前,正在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未成年人保险》。建议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建立与前两项法律的修订紧密结合,统筹考虑,确保科学有效的联系。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泉州市政协副主席、泉州市科协主席罗沙鸣:创新“三社联动”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的效率
未成年人网络维护是一个社会管理项目,社区、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团体必须共同建设、治理和共享双赢局面。提议:
1、社区的建立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文明的公益网络,疏浚与堵塞相结合,净化社区网络亚文化。根据政府购买的服务,在社区内建立心理咨询室和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社区矫正室。创新社区治理,充分发挥社区网络名人的积极引导作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作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网络维护公益活动。
二是鼓励社会组织事前事后合作参与互联网平台监管,督促企业平台依法自律,积极阻止和屏蔽各种违法不良信息。构建网络安全防火墙,完善未成年人在线保护和动态扁平化执法。
3、产业协会应制定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验证、风险评估和安装未成年人保护软件的网络产品的行业标准,确立和列出未成年人的不合适产品和服务,指导会员提高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4、确立法律援助和社会组织参与相关公益诉讼,加强对未成年人因网络欺凌导致身心受害者的监督和援助。鼓励律师协会和社区法律工作者适用政府有关部门创建的企业法人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5、明确共青团、妇联、科协及其社会团体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正确价值观,帮助和帮助被困未成年人,提高质量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整体效益。
公安部前副部长陈志,全国政协委员敏:加强对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影响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维护面临着非常严峻的考验。根据多年的侦察处理实践,网络空间中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独特问题通常有以下四类:
一、危害国家安全。对危害国家安全、主权、荣誉和权益的未成年人制作、公布和传播信息。
二、侵犯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包括损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前者未经同意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和隐私信息,后者诱发未成年人进行大额奖励等非理交易。
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例如,在互联网机构的帮助下,诱导和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自我虐待,以及绑架儿童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四、行政监管仍存在疏忽。通常,我们目前的法律是普遍的,对保护未成年人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公司也没有根据信息对年龄进行分级限制,执法机关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
上述行为仍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将出现新的类型和形状。为防止不可依赖的情况,建议进一步研究上述行为,使规章制度更加对、操作、合理,使规章制度更加约束和震撼。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朱正夫: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规范应定在14岁
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中未成年人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健全建议:
1、建议将监护人允许的未成年个人资料年龄规范定为14岁。从国内外经验来看,特别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重要政策是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监护人许可制度。从国内外经验来看,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监护人许可制度是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进行特殊保护的重要政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提交审查稿)》有类似要求,但规定为18岁。建议整合各年龄段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进行细分。虽然各国收集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年龄规范不同,但都低于其未成年人的认定标准。5月1日生效的大国推荐标准规范《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均为14岁。因此,14岁以上未成年人身心完善,无需父母允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他人收集个人资料。
二是整合实践,有效区分监护人允许系统的适用范围。对专门为儿童提供在线服务的供应商,应当获得监护人的许可。适当放开一般网站,监护人主动承担大量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医学系主任助理、卫生政策与管理系主任吴明:在线成瘾矫正迫切需要标准
从医学角度看,网瘾矫正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网瘾矫正组织复杂,审批部门多且不确立。二是不确定组织准入条件、上网成瘾判断标准、收入矫正组织条件等。三是对矫正组织人员资质和采用的矫正方法存在控制空缺。对此,提议:
一是政府要加大研究投入,推进相关研究。在此基础上,尽快提出矫正组织准入标准、在线成瘾评价方法和判断标准以及矫正方法标准,明确矫正组织应具备的标准,并将标准纳入矫正组织的标准和对策。
二、建立各类矫正组织的主管部门,所有矫正组织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才能在要求范围内进行矫正。
三、创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政府有关部门联动,加强对矫正组织的监督。

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二十条第二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中小学配置专业教师或者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提高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初步识别干预水平,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教学或服务,以防止和干涉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它应该是单独的,补充矫正组织需要审查才能在要求的范围内进行矫正,如何对不合格、超出范围,特别是未经授权的诊断和治疗措施和非法对策负责。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张嘉极应鼓励互联网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父母、公司、政府”三个主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我觉得:
父母很难承担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的主要责任。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是“网络原住民”,而家长乃是“网络”,缺乏对网络技术的把握。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是“网络原住民”,而家长乃是“网络”,缺乏对网络技术的把握。此外,许多农村儿童的父母在城市工作。如果他们向父母要求很多义务,在实施时会有一些困难。
二、公司是网络产品的经营者、生产者、提供者,都是网络技术的强者,企业要有社会责任。
3、网络理论是鼓励企业技术发展,把主要责任放在公司身上,不是打击公司,而是鼓励企业研发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探索未成年人网络保障的新技术和方法,制定严格的法律产品标准。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解决诚信管理问题,可以为网络产品和服务公司提供奖励、政策、资金、税收等奖励,为奖励提供更多空间。
4、政府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应注意加强政府责任和问责,建立主管单位和相应的联动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启明星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严望佳:运用技术保护创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提一些建议:
提出研究并参考欧盟即将于今年5月25日公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扩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议明确规定,无论公司位于国内外,提供哪种网络服务,只要消费者群体包含中国未成年公民,都应遵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规定。建议明确规定,无论公司位于国内外,提供哪种网络服务,只要消费者群体包含中国未成年公民,都应遵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二,建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选择云计算技术,准确描绘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准确画像后,不能推送不良信息。如果您想预测潜在的网络沉迷于消费者群体,请通知相关家长、监护人或监管机构,以确保提前预警和干预。
三、建议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使用识别云平台,规定对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公司,在必要的数据脱敏后,定期向云平台报告未成年人网络使用情况,包括时间、频率等统计数据。通过这些云平台,监管机构可以建立长期的数据收集机制,为专业决策提供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大学副校于欣伟:严格控制技术根源 完善网络游戏管理
现就完善网络游戏管理提一些建议:
一、网络游戏宵禁制度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明确规定:“网络游戏公司不得在每天0:00至早上8:00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这便是“游戏宵禁系统”。过去,公开征求意见时也有一些异议。一些反对者认为这是不科学的,一刀切的,容易避免,也容易引起青少年的叛逆。目前韩国也有类似的法律,确实有争议,效果不是很理想。宵禁制度是游戏管理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对于保证未成年人的正常休息至关重要。自然,真正的实施可能与实名制和身份验证的有效措施密切相关。
2、根据年龄和内容,尽快制定健康网络游戏的规范和标准,严格控制技术层面的根源。最好在规章中加入网站、网络电视节目和网络游戏分级运营管理制度,并提出一些标准建议。此外,还可以尽快制定网络游戏运营管理部门的行政法规,优化一些内容。在内容审查的前提下,对分级标准和管理进行分级,实现分类指导和分级管理。
三、撤销与玩家信念相关的所有弱点的游戏规则。在一些游戏规则中,特别是对游戏中的数字货币发行有严格的控制和要求。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朝阳市政协副主席、朝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重视各方网络素养建设系统保护体系
从基层司法工作的角度来看,我们希望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网络维护话题的打击,清理外部条件和环境,但有时会忽略受害者自身能力的提高。其中有两点:一是今天的技术或管理能否保证未成年人不接触不良信息,不受不良记录的损害?有两点:一是今天的技术或管理能否确保未成年人不接触不良信息,不受不良记录的损害?由于网络环境是一个开放的空间,特别是一些信息的推送不需要检查,也没有相关的验证。既然不能避免接触不良信息,就要保证未成年人不受侵害,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应该是必然趋势。二是学校和家长要承担的监护责任,包括管控教育。目前,他们非常重视管控,但教育更加高效。对此,提议:
一是充分发挥主渠道教育作用,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和教学大纲。
二、要鼓励家长接受网络素养教育,社会和政府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对家长进行相应的培训。
三、网络公德建设作为提倡条款,也可以载入规章。比如小学生守则、村规民约,包括一些企业行业的职业道德,都可以把网络素养的需求纳入其中。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第十二中学校长李有毅:充分发挥教育局和学校在未成年人网络维护中的作用
教育局和学校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任务艰巨。教育局和学校的责任最好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进一步明确。
建议教育部门的法律义务包括:一是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网络世界的时代特点,突出正确的指导工作,引导青少年绿色文明互联网,并提供专项资金适用。二是建立中小学综合网络媒体素养体系。三是加强公益互联网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第四,发现涉及中小学生的网络违规行为,立即向当地文化旅游、公安、网络信息等部门报告,并与有关部门采取整改措施。
提议学校的法定义务包括:
一是中小学应将未成年人网络媒体素养纳入学生成长的核心素养范围,纳入学校的日常工作、年度工作和发展规划。二是中小学应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障家校共育合作机制。第三,中小学应设立校外课堂,指导未成年监护人学习网络知识,提高网络质量,提高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的能力。第四,中小学应建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预警和报告制度,定期发现未成年人网络生活中的各种安全风险,如网络成瘾、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网络暴力、电信欺诈、网络反应和恐怖组织报告教育行政部门,便于立即具体分析、疏浚和处理。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完善未成年人网络违法不良信息报告制度
虽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明确了网络报告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报告操作薄弱;二是报告渠道受阻。对此,提议:
一是建立统一的举报平台,完成部门联动。2005年,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成立,已有效运行多年。建议相关互联网公司积极连接网站,完成举报信息共享,建立举报协调机制,因为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举报平台。
二、创建便捷高效的检举程序。可对“根据明显的方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公布了举报方式和举报方式”中“明显方法”进一步细化相似性“在网站主页”、“APP的顶部”等。
三、完善检举义务要求。可以提高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要求。网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未建立检举制度程度或者不及时受理或者处理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责任。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提高举报保障机制和恶意举报限制要求。一是检举保密规定。二是完善检举激励制度。最后,严格执行“恶意举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有证据证明举报人是故意的、虚假的,可以追究举报人的法律依据。
腾讯企业副总裁郭凯天:执行企业责任 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的网络维护必须由多个主体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进城务工导致的留守儿童严重缺乏监护人。只注重实名验证、防沉迷等工程措施,容易绕过。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整体论”注重高校和家长教育责任的理念,政府和公司的多方合作是一大亮点。
就腾讯而言,无论是参与制定法律政策,完善国家标准,还是研发技术防控能力,都要尽职尽责。谈两点具体意见:
一、建议客观看待网络游戏,为作用游戏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除娱乐外,功能游戏还将游戏化理念跨境融合到教学、诊疗、系统等行业。因此,希望对网络游戏功效进行全面点评,提高功能游戏的激励要求,为版本号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
二、建议在立法上明确网络短视频业务的标准。最近,各种直播短视频平台用算法推断客户爱好,传播未成年色情、暴力、庸俗等不良记录,诱发效仿,让人陷入其中。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严厉处罚,网络舆论反应强烈。《未保条例》有必要控制可能侵犯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品种。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周汉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法律定位提案》
在规章中解决互联网信息管理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定位,突出法律的关键,既能防止法律的重复和交叉,又能防止法律的重复和交叉,在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问题也可以得到充分利用。
比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七条第二款,“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核实发布的数据;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过滤、删除或者屏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网络运营商应加强对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监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递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传输,采取清理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传播,存储相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网络数据维护的决定没有规定一般的验证责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提交审查稿)》将予以规定“管理”改为“进行核查”,另外,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使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过度考虑、删除或屏蔽”而非“清除等处置措施”省略了表达式“立即停止发送此消息”、“防止信息传播”其他规定可能导致理解不一致。
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定位,聚焦未成年人公平使用网络、防止网络成瘾等突出问题。
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定位,重点关注未成年人公平使用网络、防止网络成瘾等突出问题。如有必要保存互联网信息管理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知识,应解决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防止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要求。
部委情况介绍及现场回复
党委书记、司法部部长袁曙宏:
在有效扩大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空间的同时,互联网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接触大量影响健康的信息内容,滥用个人信息数据等。
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请求国务院决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要求国务院作出决议。收到草案后,我们于2017年1月向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征求公众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社会广泛认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的合法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有关方还对草案规定的内容提出了一些问题和建议:相关制度不够;章节结构需要优化;各方的主要义务必须明确;必须优化防止网络成瘾的对策;应增加处罚等。
每个人都会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一一研究各方面的建议。我们认为,在立法审查和改变工作的总体思路上,应注重以下几点:一是突出预防为主,优先保护。充分保护未成年人上网权利,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学习网络知识,提高网络素养,正确使用网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二是确立各方责任,推进社会共治。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高校、家庭、行业组织、主流媒体等主体义务,产生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社会治理布局。三是坚持标准网络服务行为,促进网络产业发展。在明确和加强互联网公司义务时,我们应该坚持必要和可行的标准,这不仅促进企业履行社会义务,而且不会过度加重企业负担。我们应该注意引导互联网公司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四是解决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与未成年人保、网络安全法等做好对接,并迅速将更成熟的社会经验吸收到规章制度中。
对未成年人网络维护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推广和优化。司法部将认真检查,逐一研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迅速推进法律过程。
杨小伟,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刚听了各位委员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深受启发,深受责任。作为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领导部门,我们将认真梳理您的意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仔细研究了大多数问题,并进行了相应的制度管理。然而,未成年人网络维护是一项覆盖面广、综合性高的工作,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何协调各部门的建议也是我们在制定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大家提到的例子,比如“蓝鲸事件”、“儿童邪典片”等等,都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维护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早已成为全社会的一致号召和期待,也成为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解决问题的重点。但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的网络维护问题涉及家庭、大学、社会、政府、公司等方面,即使目标相同,建议往往不统一,因为每个人的观点都不同。例如,一些家长认为有必要用一切手段来纠正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迷游戏的纠正问题,否则孩子将无法挽回;但此外,一些家长担心开设网瘾矫正组织。鉴于目前还缺乏确立的医学规范进行分类评价,我们已经考虑了抓住主要矛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干涉未成年人沉迷游戏活动”的规定。该系统的设计也给执法机关带来了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的空间。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和采取大家的建议,配合司法部开展相关立法研究活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的内容,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促进加快《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立法过程。
朱之文,教育部党委委员、部长:
研究部署《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按照规定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维护,防范和纠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以下是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的简要回答:
一、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媒体素养整合的塑造。教育部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知识教育,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将网络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道德法治、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教学内容。下一步,组织专家深入分析,推进中小学综合网络素养培养体系建设。
二是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未成年人网络维护中的作用。教育部要求地方政府把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寄宿学校的日常管理,指导高校完善校园网络内容管理,建设校园绿色网络。规定各中小学确立各岗位教职工的教育义务,完善中午、课后管理,规范学生使用手机,充分发挥高校团队和团队的作用,防止学生沉迷网络,纳入教育监督内容。
三、建立高校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预警和报告制度。最近,我们安排各地学校进行深入的专项检查,了解青少年使用网络的基本概况,重点关注学生沉迷于游戏等问题。下一步,教育部将推动地方政府研究部署相关措施,促进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预警和报告的系统化和正常化。
四、建立未成年人网络维护家校合作机制。教育部规定,各地学校应提醒每位家长对孩子承担监督责任,帮助家长提高网络素养,并按照走访、家长会议、家长学校等形式。关于如何避免学生沉迷于互联网,教育部还专门发布了一封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信,呼吁和要求每个家庭履行职责。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深入分析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相关政策的参考,积极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
工信部党委委员、部长陈肇雄:
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非常重要、必要和紧迫。听取了各位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很有启发性。以下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职责范围三个方面的简要回复:
网络保护软件安装在智能终端设备上。刚才,许多成员建议组装互联网安全软件,并制定相关的国家标准。早期工信部华为等公司做了一些尝试,效果不错。下一步将制定升级标准,逐步推进全国,形成政府、公司、社会共同推进的局面。
二、督促网站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几位成员建议加强网站监管,落实企业责任,完善举报渠道,加强违法问责。早期,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大家灵活运用准入批准、社会监督、行政处罚等形式,督促各类企业落实相关法律责任。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未成年人网络维护的特殊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特别是改进方法建设,完成网络治理。
三、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一些成员建议增加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安全范围,进一步明确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要求和管理规范,并建议建立未成年人在线信息监控平台。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特点,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同时,研究监控平台建设的可行性。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委员会成员和专家的意见,做好会议精神的实施。选登参加了为期两周的会议交流会议
王灿龙,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优势:
制定和实施完整的法律法规,确立家长、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规范互联网公司和网络游戏公司的经营行为,迫切需要为未成年人建立一个健康、有利、安全的网络空间和环境。
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刘玉婉:
建议严格执行网络游戏市场,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等问题。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刘玉婉:
建议严格执行网络游戏市场,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问题。希望尽快达成协议,积极推进网络法规保护未成年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家长控制项目,推广家长守护平台,强化家长义务。推动企业自律,激励社会监督,完善信用管理,立即将违法公司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处罚。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院长李迎新:
由于网络的无限数据量和人性化交互,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与传统社会制度相比,互联网可以弥补现实社会的诸多不足,极大地拓展未成年人的视野和社会圈。但它给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同的能量,却没有给予未成年人相同的智慧。网络具有全球资源市场的特点,必然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相处无疑存在风险隐患。迫切需要推进未成年人网络维护法,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中共中央党史文献研究院副院长吴德刚,全国政协委员:
由于未成年人网络维护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项目,涉及许多法律主体,一是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政策,不能头痛、脚痛;二是把握主要矛盾,突出主题;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哪些问题突出;第四,有效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网络维护工作计划,政府领导,家庭企业和大学社会共同努力,多管齐下。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优势张顺洪:目前,互联网存在许多不足。粗俗、暴力、色情等垃圾信息令人震惊,对青少年危害极大,迫切需要改进和整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优势张顺洪:目前,互联网存在许多不足。粗俗、暴力、色情等垃圾信息令人震惊,对青少年危害极大,迫切需要改进和整改。犯罪分子和无良商家必须努力利用互联网谋取无良之利,必须严厉查处。永远不要冒险上网,关系到民族的精神面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图书馆古籍馆副馆长陈红彦:
一方面,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相处。另一方面,不仅网络负面新闻、网络游戏等威胁协会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还有一些学生使用应用程序做作业的时间过长,导致视力急剧下降,骨骼发育受到影响,它还会阻碍学生掌握汉字,法律上也要明确对监护人和高校作业模式的约束。同时,要开发有益的游戏软件,积极引导,如30分亲子中国诗歌大赛冲关等。同时,要开发有益的游戏软件,积极引导,如30分亲子中国诗歌大赛冲关等。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际部巡视员、中国狮子联合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费伟:
希望能把它放在细则中“社会共治”确立各方责任。家长和学校是我最关心的两个重要责任方。在原有的系统中,家长和学校之间的合理互动是不够的。家长是培养优秀公民的主要能量。家长信息碎片化,高校可以成为帮助家长教育孩子的重要平台。 建议学校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时开放“家长课堂”、创建“家长学校”,在促进相关社会组织发展的同时,可以采取购买系统化社会组织服务的形式。期待“帮助家长”成为改进基础设计的重要环节。 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协委员、副主席、书记处市长崔宇: 会议不回避问题,基本思路强,立法原则准确,处理问题的方式明确。可以说,这是新时期网络必须持有的心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确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特别是共青团、妇联等团队也可以帮助有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